申请职业病诊断须知
【发布日期:2014-11-07】 【来源:卫生监测科】 【阅读:次】【作者:卫生监测科】
一、申请人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
2.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3.证明健康损害的医学证明材料(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病历材料、检验检查结果、疾病诊断证明书等)。
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与诊断有关的其他材料(同工种工人健康情况资料,生产原材料安全使用说明书、成分分析等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6.诊断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在接到职业病诊断机构《关于请提供职业病诊断有关材料的函》后的十日内应如实提供上述第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
三、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当事人对所申报和提供的材料的客观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申请后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一概不予退回,如有需要,请先自行复印。
四、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请用A4纸进行书写和复印。当事人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由原件保存者签名并捺印指模,原件保存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五、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卫生监督部门进行调查。
七、材料审核:符合受理条件且提交材料齐全的,申请者须按规定缴纳职业病诊断费用,职业病诊断费用一经缴交,不予退款,我中心发给《职业病诊断申请受理通知书》。
八、审核材料时发现材料不够完整或需要另外补充材料时,申请人、用人单位和其他有关机构应如实提供,需要深入现场进一步开展调查时,有关机构和人员应紧密配合。
九、接触粉尘作业者,单凭一次胸片结果不能作出职业病诊断。
十、办理时限:发出《职业病诊断申请受理通知书》后60个工作日内组织职业病诊断。因材料不够完整或需要另外补充材料而有关单位和个人又不及时如实提供和配合调查的不在此列。
十一、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十二、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十三、职业病诊断办理处及联系电话:莆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科,电话:0594-6726969、6728881;联系地址:莆田市荔城区西洪路268号,邮编:3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