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您现在所在位置: > 通知公告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莆田市疾病预防控制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日期:2025-08-22】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

委托机关: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莆田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地   址:莆田市荔城区胜利北街1283号

受委托组织:莆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莆田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地   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西洪南街268号

  为加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委托莆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莆田市卫生健康监督所)行使,委托执法相关事项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委托执法范围限莆田市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

  (一)实施卫生健康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执法;

  (二)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集中式消毒餐具饮具、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

  (四)对预防接种、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五)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依法打击“两非”行为,做好母婴保健、计划生育违法违纪案件的督查督办;

  (六)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活动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七)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职业病防治技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 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和标准,定期对受委托组织的执法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2. 受委托组织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委托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组织的过错情况,依法对其予以追究。

  3. 受委托组织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 组织受委托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为其申办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5. 为受委托组织提供委托的行政权力依据、执法流程、自由裁量基准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等。

(二)受委托组织责任

  1. 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对拟作出的普通程序处罚案件以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须报送委托机关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2. 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活动;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 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4. 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及时报送重大案件的处理情况。

  5. 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规定,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规范化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行政执法相关资料。

  6. 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执法公正、文明、规范。

  7. 及时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遇到的困难,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8. 受委托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组织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经双方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变更或终止协议时方才失效。在委托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调整或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委托机关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委托事项和范围,并重新签订委托书或补充协议。


五、其他

  1.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各执一份,同时报送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2. 委托书同步在委托机关、受委托组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

  

委托行政机关(盖章):         受委托组织(盖章):

  2025年 8月21日                            2025年 8月21日